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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1997年12月3日宁政发〔1997〕12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包括划拨,下同)地管理,及时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土地,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和依法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凡从事统一征地工作的单位及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地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统一征地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统一征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 统一征地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二章 统一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统一征地机构可以协调用地单位和设计部门,按照用地范围对拟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协助测算和编制项目征地补偿概算费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土地统一征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土地统一征地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统一征地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统一征地机构按照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三章 征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