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福州市关于促进民航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完成福州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打造“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推动福州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福州机场航网规划与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目标
2024年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1500万人次(含)以上,货邮吞吐量达到10万吨(含)以上;2025—2026年机场旅客吞吐量逐年递增11%(含)以上,货邮吞吐量逐年递增10%(含)以上;机场客货运吞吐量在全国机场中排名逐年进位。
二、资金使用
围绕服务福州临空经济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长的中心目标,民航扶持资金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推进福州机场扩大航空运输规模,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通达性和客货运吞吐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扶持资金撬动作用,支持航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加大对贡献度高的经营主体补贴激励力度,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平竞争。航线航班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同航司申报同航季、同航线航班,原则上通过比价方式选择补贴较低航司。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航线航班开发、过夜运力引进、客货运流量提升,以及解决与民航发展相关经费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补贴标准
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构建需求的航线进行重点支持。原则上每条航线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扶持标准逐年递减。
(一)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1.对新开目标洲际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恢复及加密的洲际航线航班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2.对新开目标亚洲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2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两年;加密亚洲航线航班按照不超过新开同航线同期标准的70%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3.对新开、加密目标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4.对新开、加密台湾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照不超过3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一年。
5.对客运航空公司新增驻场过夜飞机,按照不超过500万元/架的标准予以补贴。
6.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的旅客从福州机场进出港的,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
7.基地航空公司年度旅客吞吐量同比增加时,每增加1万人次,给予50万元补贴,不足1万人次的部分不给予补贴。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8.要求航空公司补贴申报期间在榕所有航班平均执行率或在榕旅客吞吐量增长率不低于福州机场全场平均水平。其中,在榕航班量占全场份额超过30%的航司,航班执行率、旅客吞吐量增长率可低于全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航空城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1.对新开及加密目标洲际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已开的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70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2.对新开及加密目标亚洲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25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
3.对新开及加密目标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全货机货运航线,按照不超过4万元/班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两年。
4.对境内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含)且同比增长达到25%(含)以上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同比上年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存量按照不超过0.25元/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
5.对新设立的航空物流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