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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4〕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区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我委制定了《广西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方案》。请你们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本市产权交易机构申报并出具初审意见,于2004年12月5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本报送到我委,本市尚无产权交易机构的则报送简要情况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区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选择确定我区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进行选择。

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应与市场容量相匹配,在广西产权交易所未建立前,在全区现有市场中暂选择确定1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承担广西区域性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指定场所。未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或虽有产权交易机构但达不到承担广西区域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条件的市,其国有产权交易可以直接到广西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也可以在广西区域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代办机构中进行。代办机构由广西区域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业务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地在设区的中心城市设立。

二、广西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

广西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是经过严格程序审评并择优指定的广西企业国有产权集中进场发布信息和挂牌交易的场所,可以从事跨地区、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国资委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资金,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有与其开展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市场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法律、经济、评估、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

(六)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能够满足区域内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七)具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交易业务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国有资产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八)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产权交易代办机构的条件

产权交易代办机构是广西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化建设和业务辐射的组成部分,受广西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的委托,可以代理本市的产权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

(二)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法律、工程技术等五人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从事产权交易的拍卖公司或拍卖行须有符合法定要求数额的注册拍卖师及其相关人员;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能与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互动交流;

(七)承认和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章程和有关内部自律性规定。

四、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广西产权交易机构选择评审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以及产权交易专家或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一)制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统一的要求拟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对产权交易机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