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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订《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订《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国土规〔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和《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宁国土资〔2014〕207号),市局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行规定》(宁国土规〔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宣传新修订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5日



南京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转批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4号),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和《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宁国土资〔2014〕207号),现就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落实的,项目所在区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省以上重大项目,原则上通过争取部、省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二、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库,统一管理全市各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和省内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明确指标归属。

三、各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本区域年度建设项目所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占用耕地情况,制定相应规模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四、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切实做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规模。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须科学选址、合理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加强与项目所在区协调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或积极参与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竞购,有效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五、市国土资源局通过省级平台购买、市内委托开垦以及统筹各区结余指标等方式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