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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5〕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桂林市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管理,规范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专项资金使用,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以下简称房屋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

应急抢险的危险房屋限于险情发生造成的特定受损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灾后房屋的恢复性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加固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中标银行捐赠,主要用于房屋抢险工程的鉴定、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施工等方面的资金(临桂区专项资金由临桂区另行筹集)。该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按实列支。

第五条  成立市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城区政府区长及市住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城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规划局、城管委,桂林供电局、桂林水文资源局、武警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危险房屋工程抢险工作,调配施工队伍,组织专家论证,按审定的房屋抢险措施和方案实施抢险。按程序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划拨、审核和监管。组织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日常应急演练,开展危险房屋普查等工作。

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委分管副主任及各城区分管副区长担任。

属地城区政府、市住建委及各相关单位在专项指挥部领导下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落实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房屋抢险工程专家库,人员由市住建、规划、安全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鉴定、设计、勘察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房屋出现险情时现场查勘认定工作,确认房屋抢险工程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属地城区政府报告,属地城区政府应及时到现场查勘处置,并同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

第八条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每五年确定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作为本市房屋抢险工程的施工单位;确定一家具有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作为房屋抢险工程的监理单位。

第九条  中标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范围不能满足房屋抢险工程需要时,由专项指挥部决定增派其他符合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参加房屋抢险工作。

第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配备房屋抢险所需的设施、设备、物资和专业房屋抢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房屋抢险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专项指挥部牵头,会同城区政府、房屋抢险工程有关专家,房屋抢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拨付10万元给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用于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公开投标、聘请专家开展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和对本市城区危旧房进行排查、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拨付10万元给中标施工单位,作为中标施工单位房屋抢险工程的年度应急演练、房屋抢险施工队伍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经费开支。实际发生房屋抢险费用时,则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计。

第十四条  房屋抢险工程如需使用专项资金,由属地城区政府申请,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房屋抢险工程,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房屋抢险工程,经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抽选房屋抢险工程专家库的专家审议,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房屋抢险工程,由专项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审议后,报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四)100万元以上的房屋抢险工程,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员单位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情况特别紧急的房屋抢险工程,可由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先实施应急抢险,并同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再按本条(一)、(二)、(三)、(四)项的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