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一批文件的决定
济政发〔202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市政府文件的协调性、时效性、针对性,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因不适应上级文件最新政策规定精神或者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替代的13件文件予以废止,对因调整对象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件文件宣布失效,对因部分主体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的14件文件进行修改。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不再执行;对于决定修改的文件,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本决定,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级本部门单位文件清理工作。
附件:1.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3件)
2.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8件)
3. 决定修改的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4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3件)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供销社开展新型农村社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06号)
2.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5号)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乡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5〕19号)
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5号)
5.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34号)
6.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的通知(济政字〔2018〕80号)
7.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8〕19号)
8.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8〕32号)
9.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9号)
10.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全市现代化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0〕84号)
1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21〕34号)
12.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济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21〕57号)
1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9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8件)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4〕18号)
2.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梁山专用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5〕37号)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8号)
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产城”融合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8〕130号)
6.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济宁”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0号)
7.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高质量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济宁礼飨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0〕23号)
8.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2〕9号)
附件3
决定修改的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19件)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5号)
删除“对积极赞助体育赛事活动的我市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在政府采购体育产品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该企业的体育产品”“经认定为提供文化体育产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将“努力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借助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优势,引导扶持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支持企业实行品牌战略,创建我市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修改为“努力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引导扶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支持企业实行品牌战略,创建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
2.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54号)
删除“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把优质项目推荐给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办公室与省农担公司办事处集中办公,……选派人员组成”。
将“聚焦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修改为“聚焦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将“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修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2%”修改为“农业产业化企业不超过2%”。
将“建档立卡工作在县级财政金融……,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域内金融机构做好配合。”修改为“建档立卡工作在县级财政金融……,金融机构做好配合。”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44号)
删除“7.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支持企业实施高水平技术改造,……奖励比例再增加5%,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设立养老机构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参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收费。”
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济政办字〔2020〕52号)
删除“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开展以‘标准地’方式招商,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支持工业项目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四)强化激励引导。……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分配上重点倾斜。”
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培育力促升规纳统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