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2024-12-23 陕知发〔2024〕77号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构建同创新驱动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根据《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陕发〔2022〕15号)和《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奋力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陕知办发〔2024〕16号),就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规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是指融资企业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调人)组织协调相关担保、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交易、质押、再许可等方式受让上述基础资产,经第三方机构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提供增信后,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融资企业是指在陕西省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数据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在向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申报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之前,项目牵头单位应书面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备项目发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场所、构架规模、融资期限、首期发行时间、参与的金融机构等。所发行证券化项目名称一般应冠以“知识产权”字样。
第五条 申请奖补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产品期限不低于1年期(含),储架规模不低于1亿元(可在批复期限内分期发行),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在发行成功后予以奖补。
对融资企业,当期融资额度超过100万元(含)享受奖补政策,按当期票面利息的50%给予综合奖补,单户企业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含)。
对牵头单位(项目协调人),成功发行后,按每单产品实际融资金额的0.3%予以奖补,同一产品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七条 融资企业、牵头单位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奖补时,应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陕西省知识产权证券化奖补项目申报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
4.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质押文件;
6.质押借款合同等证明文件;
7.放款及利息支付凭证,到期还款支付利息承诺书等;
8.企业专利产品的备案证书;
9.开展工作的相关印证材料及组织知识产权金融推广活动情况;
10.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