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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加强对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应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桂国资发〔2006〕23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以及信用等级的法律风险事项:

(一)企业发生民事纠纷 ,涉及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含10%)或者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有关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的;

(三)企业及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法律风险事项不符合前款规定,但存在涉外(含港澳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因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报告。

第四条  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自主处理法律风险事项,加强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和处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应当在企业法律风险事项报告和处理工作中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或者被发现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应当在3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书面或采取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传讯方式立即进行报告。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发生之日或被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