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农权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林计〔2016〕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宁波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自然资规发〔20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范围。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市级以上公益林。
(二)补偿分类。依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生态区域、生态功能,实施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以提供饮用水为主要功能的27座大中型水库周边水源地的公益林(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地公益林”);第二类为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第三类为一般区域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
(一)分类补偿标准。市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级确定,依据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类别,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补偿,分别为饮用水源地公益林150元/亩·年,四明山区域公益林140元/亩·年,一般区域公益林40元/亩·年。
(二)补偿承担比例。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事权共同承担。其中: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市级财政承担70%(含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承担30%;其他区(县、市),市级财政承担50%(含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承担50%。2023年市政府提高全市27座大中型饮用水库周边水源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新增补偿资金,市六区仍按原定市、区承担比例进行承担,市六区外由县(市)自行解决。
三、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市级国有林场不安排补偿资金,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由财政另行保障。
(一)补偿性支出。
补偿性支出是指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给予其权利人的一定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农户个人自愿的,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4.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偿对象为相应的国有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县级国有林场的补偿性支出,可用于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固碳增汇、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科研、扩增经营面积等项目以及林区用房、林区道路、水电、信息化等设施建设支出和劳务补助。
(二)管护性支出。
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提取标准为每亩公益林补偿标准的10%,其他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提取标准为每亩4元。
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绩效考评等;公共管护费用可统筹使用,用于公益林区的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固碳增汇、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购置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数字化建设等。县级统筹安排公共管护费用,重点保障市下达的公共管护任务。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支出不低于管护性支出的30%,一般区域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支出不低于每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