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08 舟建发〔201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建设行业协会: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和《
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67号,以下简称《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质量,根据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建设行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县(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建设行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认定登记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时办”)负责,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市属单位设立二级管理员,对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认定登记。各县(区)住建局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 学时要求及认定
第四条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一)一般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在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网址:http://115.231.121.251/)参加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公需课程学习,完成当年规定课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可认定18学时。
(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参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内进行公需课程学习(网址:http://zjzj.zjjy.net),课程经考试合格按照课程学时进行认定,该系统内学分仅作行业公需课时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市住建局或报市学时办审核同意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学时可统一认定登记,认定标准按照《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执行。具体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