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照以下规定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
(一)各类建筑退让基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各类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当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至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如下图)。
表1 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
|
住宅建筑 |
文教卫生建筑 |
其他非住宅建筑 |
||
最小距离(米) |
最小距离(米) |
最小距离 (米) |
|||
旧区 |
主要 朝向 |
低层 |
3 |
4 |
3 |
多层 |
6 |
7 |
5 |
||
高层 |
15 |
14 |
9 |
||
次要 朝向 |
低层 |
3 |
3 |
消防间距 |
|
多层 |
3 |
4 |
消防间距 |
||
高层 |
9 |
9 |
9 |
||
新区 |
主要 朝向 |
低层 |
4 |
5 |
3 |
多层 |
7 |
8 |
6 |
||
高层 |
15 |
16 |
10 |
||
次要 朝向 |
低层 |
3 |
3 |
消防间距 |
|
多层 |
3.5 |
5 |
消防间距 |
||
高层 |
9 |
9 |
9 |
表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表
L=道路红线宽度 H=建筑高度 |
快速路 |
L≥40 |
24≤L<40 |
L<24 |
|
旧
区 |
H≤24m |
15 |
6 |
4 |
3 |
24m<H≤60m |
20 |
10 |
8 |
6 |
|
60m<H |
25 |
15 |
12 |
9 |
|
新
区 |
H≤24m |
20 |
10 |
6 |
4 |
24m<H≤60m |
30 |
15 |
10 |
8 |
|
60m<H |
40 |
20 |
15 |
12 |
(四)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不设置机动车子母车位,因合理利用空间确需设置子母停车位的,一组子母停车位只按照一个当量停车位统计停车位数量。新建项目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采用标准停车位设计,超过规划条件基本配设数量要求增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方可设置为微型车位和机械式车位。
表3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
旧区 |
新区 |
|||||
住宅 |
商品房 |
车位/户 |
1 |
1.5 |
||
城中村改造地块 |
车位/户 |
1 |
1 |
|||
廉租房 |
车位/户 |
0.5 |
0.5 |
|||
公租房 |
车位/户 |
0.5 |
0.5 |
|||
经济适用房、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普通企业职工集资建房 |
车位/户 |
0.8 |
0.8 |
|||
行政、企事业办公及科研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 |
1.2 |
|||
普通商业 (含居住区配套商业、超市等)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 |
1.2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1 |
|||
旅馆业用地 |
车位/客房 |
0.5 |
0.6 |
|||
医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0.5 |
||
综合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1 |
|||
养老设施、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0.4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位 |
5 |
6 |
|||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设备机房等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0.6 |
|||
展览馆、会议中心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0.8 |
|||
体育设施 |
一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 |
车位/百座 |
4 |
5 |
||
二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 |
车位/百座 |
3 |
4 |
|||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2 |
2 |
|||
学校 |
幼儿园 |
车位/100师生 |
1 |
1.5 |
||
小学 |
车位/100师生 |
1 |
1.5 |
|||
中学 |
车位/100师生 |
3 |
4 |
|||
大中专院校 |
停车位/100师生 |
6 |
7 |
|||
游览场所 |
主题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1.5 |
1.5 |
||
城市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0.7 |
0.7 |
|||
旅游区、度假村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2 |
2 |
|||
工业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0.2 |
||
配套服务用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 |
1.5 |
|||
物流仓储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0.5 |
注:(1)停车场机动车位用地面积均按照当量小型汽车的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于25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35平方米/位;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照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即居住区内居民的地面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当在学校总平面图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单独设置,不得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应当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停车场(库)与学校之间可考虑设置直接联系的人行出入口。
(4)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酌情考虑不少于0.5车位/户。
(5)单独设置的餐饮娱乐、批发市场应当在普通商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表4: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
计算单位 |
非机动车 |
||
住宅 |
商品房 |
车位/户 |
2 |
|
城中村改造地块 |
车位/户 |
2 |
||
廉租房 |
车位/户 |
2 |
||
公租房 |
车位/户 |
2 |
||
经济适用房、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普通企业职工集资建房 |
车位/户 |
2 |
||
行政、企事业办公及科研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4 |
||
普通商业 (含居住区配套商业、超市等)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8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8 |
||
旅馆业用地 |
车位/客房 |
2 |
||
医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4 |
|
综合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3 |
||
养老设施、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
影剧院 |
车位/百座 |
2 |
||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设备机房等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3 |
||
展览馆、会议中心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6 |
||
体育设施 |
一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 |
车位/百座 |
25 |
|
二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 |
车位/百座 |
25 |
||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30 |
||
学校 |
幼儿园 |
车位/100师生 |
15 |
|
小学 |
车位/100师生 |
15 |
||
中学 |
车位/100师生 |
80 |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师生 |
80 |
||
游览场所 |
主题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3 |
|
城市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2 |
||
旅游区、度假村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2 |
||
工业 |
生产车间、库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2 |
|
配套管理用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2 |
||
物流仓储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2 |
注:(1)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照地面停车位大于等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大于等于2平方米/位。
(2)居住区内非机动车地面停车比率不宜大于50%(即宜有一半以上的配套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
表5: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或者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
车型 |
车位换算值 |
|
机动车 |
二轮摩托车 |
0.4 |
三轮摩托车 |
0.6 |
|
微型车 |
0.6 |
|
小型车 |
1 |
|
中型车 |
1.2 |
|
大型车 |
2 |
|
铰接车 |
4 |
|
非机动车 |
电动自行车 |
2 |
自行车 |
1 |
|
三轮车 |
3 |
|
人力板车或者畜力车 |
1.5 |
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商业配套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大于等于10%。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设大门、门卫室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设置有大门、门卫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大门门卫室作为建设工程组成部分,其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应当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二)建设项目的大门、门卫室设计应当体现“使用便利、建筑美观”的原则,每个车行及人行出入口只能设置1个大门、门卫室。
(三)大门应当按照围墙要求退道路红线、用地界线,建筑基地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大门,应当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四)门卫室应当结合出入口相邻的规划建筑整体设置,建筑位置应当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确实需要独立设置的门卫室,应当按照围墙要求退道路红线、用地界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小于等于20平方米,且其建筑基地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独立设置的门卫室建筑面积大于上述规定面积的,应当按照建筑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用地界线。
(五)独立设置的门卫室建筑高度不得大于5米,结合其他建筑设置的门卫室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容积率:
门卫室建筑层高小于等于5米的,按照门卫室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门卫室建筑层高大于5米小于等于7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照建筑面积2倍计算容积率;门卫室建筑层高大于7米的,按照建筑面积3倍计算容积率,同时,按照每增加3米增加1层计容面积计算容积率。
(六)军事设施、监狱、涉密单位等对大门、门卫室的建设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绿色建筑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执行。已获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已获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附录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录
一、地段划分
1.旧区
(1)指胜利路、东堤路、文昌路西段、东环路南段、燎原路、南二环路、城站路、龙屯新道、柳太路南段、潭中西路、北雀路围合的区域,以及拉堡镇、雒容镇老镇区范围。
(2)该区域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5%或者容积率大于1.5的区域也可以视为旧区。(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简易结构建筑、钢架棚、搭盖等不计入统计指标内)
2.新区
(1)指城市规划区内旧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2)旧区范围内现状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且容积率小于等于1.5的区域也可以视为新区。
3.旧城保护区
指莲塘路、五一路、文惠路、荣军路北段、屏山大道西段、飞鹅路东段、红光路北段、红光桥围合的区域。
二、名词解释
1.容积率——指在一定地块范围内,有关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基地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净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指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净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非住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1米且建筑层数为1-3层的低层住宅建筑。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分为两类,多层建筑Ⅰ类为高度大于11米、小于等于27米且建筑层数为4-6层的住宅建筑,多层建筑Ⅱ类为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36米且建筑层数为7-9层的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分为两类,高层建筑Ⅰ类为高度大于36米、小于等于54米且建筑层数为10-18层的住宅建筑,高层建筑Ⅱ类为高度大于54米、小于等于80米且建筑层数为19-26层的住宅建筑。
7.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
8.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者栏板,可以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阳台按照结构形式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阳台为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凹阳台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的,为复合型阳台。
9.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凹窗——指窗外边线与外墙在同一轴线,窗主体向建筑内凹的窗户。
10.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3.裙楼——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4.消防间距——指有关防火规范规定的最小防火间距。
15.建筑保护——指对文物建筑、革命历史建筑及其它有纪念意义或者保留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16.经营性用房——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房,如开设餐饮、网吧、小区会所和商业办公、文化娱乐等用途的用房。
17.山墙面——指建筑中面宽不大于25米的短边,系建筑次要朝向。建筑山墙面上一般不得开窗、挑阳台,仅考虑设置透气高窗,且窗洞尺寸不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当不小于1.8米;开设有卧室、客厅、餐厅、厨房等主要窗户的,应当视为建筑主要朝向或者主要采光面。
三、计算规则:
1.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城市预留发展用地等的面积不计入。
2.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按照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计算。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建筑间距按照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可以不计入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