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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依法对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与生物多样性原则,动员和引导林农等造林业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改种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着力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切实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改造。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既要依法依规改善和保护生态,又要兼顾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改善民生。防止“一刀切”、简单化,避免出现造林绿化工作大起大落。

(二)坚持政策引导,农民主体。要用好国家造林投资,落实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林农改变林木经营方式,逐步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鼓励种植珍贵树种,营造混交林,推动造林树种多样化。

(三)坚持示范带动,循序渐进。要把握工作节奏,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抓好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树种更新改造工作,优先更新改造已到采伐年限的林分。同时注重树种改造示范林建设,以点带面。

三、基本情况

我市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面积85.86万亩,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69.02万亩,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14万亩,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6.70万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为88402亩,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82560亩,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5842亩,树种均为桉树,分布在我市柳城、鹿寨、融安、融水、柳北、柳南和柳江7个县区。根据《条例》规定,纳入更新改造范围的是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全市纳入更新改造面积共计57113亩,其中商品林49966亩,公益林7147亩。

四、工作目标任务

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对我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到2026年,全市力争完成更新改造面积57113亩,其中一级保护区1026亩,二级保护区56087亩。更新改造任务涉及我市5个县区:柳城县7035亩,鹿寨县26212亩,融安县9467亩,融水县6083亩,柳江区8316亩。鼓励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也进行更新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范围、任务、技术和措施,落实年度更新改造任务,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

(二)强化采伐管理。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桉树林木,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县区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三)实施更新改造。各有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年度计划,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工作。更新改造树种建议选择栎类、楠木、荷木、樟树、红锥、格木、降香黄檀、米老排、竹子等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各有关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景观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规范农业生产活动,有条件的应恢复粮食生产。

1.商品林改造措施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为防止水土流失,每个地块皆伐面积不宜超过300亩。在重新造林时,禁止炼山和全垦整地,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施用化肥、喷除草剂方式进行幼林抚育。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要求补植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面积比例达到小班面积的40%以上,平均每亩补植的总株数达30-50株。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2.公益林改造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