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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3〕1号

USHUI.NET®提示: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发改产业〔2016〕540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宁发改规发〔2018〕4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修改和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宁发改规发〔2023〕11号规定, 将《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财务决算审计。”修改为“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