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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杨管发〔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意见》精神,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杨凌示范区建设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农业科技创新型城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是: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注重水平。

第三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的补贴、奖励,创业项目启动和贴息等。上级支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资金统一纳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 引进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和范围。

(一)领军型创新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二)创业人才(团队)。鼓励创业人才(团队)在杨凌创办企业或以各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居国际先进水平以上,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2、具有成功的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杨凌创办企业。

3、获“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的人才(团队)。

(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3年以上,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并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具有市场开拓精神,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示范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优惠政策。

(一)每引进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给予50万元补贴;每引进一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人才,给予2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纳入杨凌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人才在示范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二)协调建立省内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共享服务。

(三)给予引进人才当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50%的返还奖励。

第六条 创业人才(团队)优惠政策。

(一)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杨凌创办企业的初创型人才(团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参加“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第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前3年免收租金。创业场所如需自建,征地每亩补贴3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创业项目需要试验示范基地的,可免3年租金提供一定的试验示范基地。

2、对引进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初创型人才(团队)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连续3年提供300—1000万元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前3年免收租金。创业场所如需自建,征地每亩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200万元。创业项目需要试验示范基地的,可免3年租金提供一定的试验示范基地。

3、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投产五年内前两年返还60%,后三年返还30%。地方营业税,投产五年内前两年返还50%,后三年返还20%。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二)以科技成果在示范区内企业实施转化的嫁接型创业人才(团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自有成果作价入股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占注册资本30%以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3年给予成果所有人该项目年净利润3%的奖励。

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投产五年内前两年返还40%,后三年返还20%。地方营业税,投产五年内前两年返还30%,后三年返还10%。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三)创业人才(团队)在杨凌工作期间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20%的奖励;用人单位以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转化的,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允许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押额度根据自主知识产权评估价值,质押率最高不超过45%。

(五)允许把引进人才的费用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六)引进人才的高新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化,其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类产品优先采用。

第七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优惠政策。引进人才须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该企业所属领域须为示范区重点扶持产业,且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税缴纳均在杨凌。

(一)给予企业10万元人才引进补贴。

(二)给予引进人才当年度工资性收入所缴个人所得税30%的奖励。

(三)所属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引进人才参加EMBA学习并取得学位,给予10万元学费补助。

第八条 示范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特殊政策。

第四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中央和省级各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