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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146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拟修改)。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市各地要坚决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并组织实施,确保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市城镇“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上简称“老年居民”);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上简称“特困居民”);3、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简称一般居民);4、凡本市城镇区域内的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在册所有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以上简称学生儿童)。
不得将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人群转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统筹范围。
三、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以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一般居民等三种对象,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筹资,财政分对象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50元;对农民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照一般居民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学生儿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筹集医疗保险费,并实行政府财政定额补贴。具体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用人单位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应当给予补助,对职工的子女参加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报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
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补贴金额及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