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8〕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信贷总量较快增长
(一)明确信贷增长目标。根据2009年全国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将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2-3个百分点的计划安排,要加强政银企协作,加强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配合,畅通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努力实现我省2009年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3个百分点,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突破3万亿元。
(二)积极推进银企对接。各地人民银行要会同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组织多层次、多种形式的银企洽谈活动,排出重点融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当前要切实抓好“百企千亿银企对接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签约项目进展,加强签约项目服务,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
(三)坚持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加快发展。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订单、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加快发展。同时,对限制类行业中的生产技术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要积极给予支持,避免按产业和行业实行“一刀切”。
(四)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各金融机构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也要给予信贷支持。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利率优惠,减轻企业负担。
二、积极支持重点信贷需求
(五)力保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各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于当地的重点大中型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组成债权银行小组。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真实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对产品销路好、生产有利润的企业,要增加贷款支持;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困难,但能按时偿付利息的企业,要稳定贷款存量,不收回或压缩贷款;对财务风险较大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推广“阳光信贷”工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长水平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水平。抓紧组织实施“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全省增加100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七)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要加快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并将优惠利率范围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并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出口信用保险下的保单融资给予积极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大对外资和台资企业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外资、台资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特别要增加对总部设在我省的外资和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信用良好、技术先进、产品有竞争力、能按期付息,但由于外需下降、订单减少而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对抵质押物充分的企业,不压缩贷款,努力帮助外资、台资企业克服暂时困难。
(九)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旧城改造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实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十)支持产业转移和企业并购重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苏南产业向苏中、苏北转移,对转移项目在当地贷款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积极开办对境内外企业的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和企业并购的信贷产品、审贷模式和多种抵押担保方式。
(十一)支持扩大消费。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消费阶层特点,开发出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产品,在继续发展住房、汽车等主导消费信贷产品的同时,努力拓展旅游、婚庆、非义务教育、耐用消费品和信用卡消费等领域的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促进推动工业品下乡。
三、积极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
(十二)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商业银行要大力发展县域业务和涉农业务,地方银行要尽快将机构网点和信贷业务向县域延伸。对各金融机构的“三农”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确保“三农”贷款增长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水平,确保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行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十三)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水平。完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巩固县(市)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金融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互相参股,相互促进,做优做强,充分发挥为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十四)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积极推进村镇银行试点,按照试点规划,加大推进力度,鼓励和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争取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对各县(市)全覆盖。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尽快实现全省组建10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
四、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五)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加强对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等待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做到市场行情好转后能尽快上市。鼓励和促进现有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继续做好拟上市企业以及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十六)扩大各类债券发行规模。组织和推动我省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项目等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和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增加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短期融资券试点。
(十七)创新融资方式。积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试点,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十八)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期货市场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推动我省更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功能有效规避农产品、能源和工业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五、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
(十九)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巩固发展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大力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试点,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管理,统一保险条款费率,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强化理赔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
(二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用足用好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