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70号
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高市区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扬发[2010]1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办发〔2008〕8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符合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条件却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介于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之间的“夹心层”),给予租赁补贴保障,其租赁补贴标准略低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2010年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保障建筑面积18㎡),14元/人·㎡·月的补贴标准发放。对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
二、提高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标准
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75㎡,由补贴450元/㎡,提高到补贴600元/㎡。具体补贴款计算如下:
(一)补贴对象属无房家庭,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建筑面积75㎡足额补贴;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450元/㎡×75㎡)。
(二)补贴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才可申请全额购房政策性补贴(600元/㎡×75㎡)。
(三)补贴对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
(四)补贴对象拥有私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
三、关于租住公房或拥有私房的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公房的退出和房屋面积合并计算问题
(一)租住直管公房的(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凭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的退出直管公房证明,才能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原则上要求退出单位自管公房,若不能退出的,其居住公房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拥有私有房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将私有房屋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对于2008、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拥有私有房屋却未扣除面积的,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补交其面积差价款,其交纳面积差按2010年物价部门核定的超标准面积部分的价格执行。
以上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四、建立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退出。对于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每年年底前对照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