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1〕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1〕72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部署要求,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经调查评估、测算论证、分析比较,并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等单位会商一致,建议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增加260元、增长12. 87%;二类地区2070元,增加240元、增长13.11%;三类地区1840元,增加220元、增长13.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各类地区均增加3. 5元。

主要理由如下:

一、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需要。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8年8月1日起公布实施,已近三年未作调整。2018年、2019年、2020年我省GDP增幅分别为6. 7%、6. 1%、3. 7%,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分别为8. 20%、8. 17%、4. 01%,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分别为9. 56%、7. 68%、9. 44%,最低工资标准亟待调整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让低收入劳动者有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保持企业稳定用工和增强我省人力资源吸引力的需要。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法定劳动标准,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目前,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居全国第6位,分别比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山东低570元、300元、160元、80元、60元,且我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仅位于全国第13位。今年以来,全国已有9个省市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浙江、安徽等地也将调整。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我省人力资源竞争力,满足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缓解部分地区行业和企业招工难问题。三是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我省实现了现有标准下的农村人口全部脱贫,但不少农村脱贫家庭的成员在企业就业,收入普遍处于较低水平,且与最低工资标准关联度高。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提升作用明显,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