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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升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含市本级、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

二、目标任务

从2020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实现“七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