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202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落实《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21〕1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确保平稳划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划转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中央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的征缴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工作,确保交接资料全面准确(基础资料交接备忘录详见附件),交接工作平稳有序。
划转后,2022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协议等,确定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分期缴纳的收入或其他收入,尚未征缴入库的,由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并将应缴信息移交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2022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确定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分期缴纳的收入或其他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
四、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细化业务衔接,不断完善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逐一采集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推送税务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征收入库两项非税收入,并将计征、缴款等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五、征缴流程
各级税务部门应参照《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