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2年8月22日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7.8.22
为切实做好农民集中居住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根据《
民法典》《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分类办理登记手续
1.农民集中居住,就是把分散在农村居住的农民集中到新型社区居住,使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集中居住区根据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使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农村宅基地(包括独户建造和集中建造)等方式建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使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该居住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原则上按照《
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办理,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权利性质依据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填写划拨或出让。
3.对集中或独户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该居住区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中有关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按照“占新腾旧、发新销旧”原则办理,土地及房屋原则上按照《
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办理,权利类型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上记载“农民集中居住,非本集体成员,不得买卖交易”。
4.对建成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直接交付给安置群众的,可直接为安置群众办理首次登记;对建成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先交付给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交付给安置群众的,应先为项目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再为安置群众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以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步办理。
二、完善登记发证条件
5.规范用地手续。农民集中居住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对以宅基地方式集中居住的,如果跨村或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附具补偿或调地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照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用地手续,宅基地应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农村宅基地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相关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禁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项目搭车办理不动产登记。
6.符合规划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决定书》,其中使用国有划拨用地的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尚未取得上述手续的,应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7.完成竣工验收。各市(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单位应统一组织开展包括消防、住房质量等内容的综合竣工验收,确保集中居住区质量与安全,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中建造集中居住区的,应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独户建造集中居住区的,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作为验收手续。尚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竣工验收手续。
8.强化登记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跨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宅基地的,经被占用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各市(区)登记政策予以登记,同时提供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不能提供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书面材料。因集中居住区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的,应按照操作规范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办理登记。因集中居住、继承等特定情况,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应在登记簿和证书内备注相关情况。
三、提升登记服务效能
9.精简申请材料。农民集中居住区宜以项目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动产登记,组织安置群众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项目单位统一提交符合条件的安置群众名册,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群众名册应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资格和安置条件并加盖公章确认。办理居住区首次转移登记时,由项目单位统一提交相关安置协议等证明安置群众取得不动产的协议或合同。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和农民群众重复提交。
10.容缺收件材料。对集中居住区申请不动产登记但暂时缺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材料的,可先行容缺收取材料,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行政许可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簿发证,不让群众重复跑路。
11.开通绿色通道。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集中居住区不动产登记纳入“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要在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中心所设立集中居住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提供就近服务。各市(区)局(分局)应对集中居住区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科学安排,可为农民群众提供现场受理、业务咨询、上门送证等服务。
12.减轻农民负担。对纳入集中居住区的建设项目,由集中居住区项目单位委托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相关费用不得由安置群众或农民承担。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相关文件,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不增加农民负担。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