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拓展是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工程。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及时获得无偿法律服务。根据《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为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对于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可以向我市具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劳动保障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身体遭受损害请求赔偿以及在该事项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主张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
(十)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十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
(十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四)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中,农民请求支付其在本户家庭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产品的货款的;
(十五)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土地被流转的农民主张相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