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受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过程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锡人社发〔2021〕4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部、省关于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34号)精神,我市从即日起在受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过程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对象
申请人(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单位)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仍按一般程序方式办理,申请人(单位)应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单位)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单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按规定向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按原审批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单位)向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告知及回执。行政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单位)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单位)予以书面回执(附件1)。
(三)承诺。申请人(单位)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附件2)。
(四)审批。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于第2个工作日之前将信息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备案,纳入监管范围;不同意的,当场书面告知理由。
(五)承诺信息公示。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书。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管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行政审批窗口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对申请人(单位)签署、提交的承诺书在审批决定30日内,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第2个工作日之前抄送行政审批窗口备案,及时排查不实承诺并消除由此造成的隐患。对在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检查。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日常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与承诺内容不一致且未如期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四、加强信用管理
在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所有申请人建立信用档案,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将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五、强化风险防范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监督渠道
设立“12333”监督举报电话,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投诉举报的,将及时核实处理。
七、文本格式及下载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格式文本,可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wuxi.gov.cn/)专题专栏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附件: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特别授权委托书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日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申请人(单位)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签署《“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二、可承诺的证明事项名称
(1)经营场所证明;(2)专职工作人员证明;(3)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证明。
三、设定依据及证明的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3)场所使用权证明;(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2)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4.苏人社发〔2018〕353号文件附件1《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标准》第四条提交材料“专职工作人员从业的有效证件及劳动合同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五、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单位)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签名并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承诺方式由申请人单位从下列选择中勾选)。
□1.本证明事项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作出承诺。
□2.本证明事项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特别授权材料。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单位)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单位)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八、承诺的核查
□1.免予核查;
□2.7日内在线核查;
□3.30日内现场核查;
□4.30日内协助核查。
九、承诺的公示
承诺书将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hrss.wuxi.gov.cn/)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十、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代 理 人 签 名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如有,须提供)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