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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划拨用地目标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划拨用地供地范围。从2003年10月起,凡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如建设单位提出要求,也可以以有偿方式供地。凡《目录》未涉及的建设项目,都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不再符合《目录》规定的供地范围的,应当补办有偿供地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本《目录》将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适时予以修订并予公告。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
(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目录。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
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包括机房、线路、站点等。
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生产设施。
7.独立建造的人民防空设施。
8.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污水处理、排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给水控制调度中心、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系统、雨水收集及处理设施、中水利用及污水厂尾水回用系统。
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人工煤气储气站及调压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公共供热生产、供应设施。包括公益性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车站、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卫停车场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件互换局、邮件交换站,邮区中心局、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邮政配套设施。包括邮车库、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
(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文化体育设施。
2.学校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
3.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的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七)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八)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高尔夫球场除外)。
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
3.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4.单独建造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大众性体育设施用地。
(九)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
2.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非营利性青少年业余学校。
(十)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设施用地。
1.公益性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3.流浪人员救助保护中心。
4.非营利性殡葬设施。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二)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井场专用道路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
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三)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四)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循环水泵房。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系统,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除灰设施及贮灰场。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五)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蓄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