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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通知
扬医保﹝2020﹞4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结算年度,促进医保基金收支规范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扬府发〔2019〕195号)关于全市职工医保执行统一的医保结算年度的要求,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及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政策衔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

从2020年7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扬州市区、宝应县职工医保按原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执行;高邮市、仪征市职工医保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结算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结算年度过渡期。

二、做好高邮市、仪征市职工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政策及待遇衔接

(一)关于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过渡期发生的住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