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泰政办发〔2008〕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07〕90号
)文件精神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泰办发〔2008〕81号)要求,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以下简称“双零”家庭)动态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泰州”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这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全面落实省、市各项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突出就业援助重点,使每一个“双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地援助。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努力构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进一步推动我市“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全社会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三)目标任务。“双零”家庭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本市2人以上(含2人)的农村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且没有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年人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对经申报认定的“双零”家庭,确保在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双零”家庭成员有效援助率达100%,全市动态消除“双零”家庭。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双零”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城乡“双零”家庭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村)申报,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示被认定的“双零”家庭。
(五)实行“双零”家庭动态管理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双零”家庭进行专项调查登记,在就业信息系统中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对辖区内认定的“双零”家庭按旬进行走访调查,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双零”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前3个月按月进行跟踪回访,再次失业后要继续及时提供再就业援助,并将相关情况在台账和数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台账与数据库信息一致,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六)对“双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之后又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本市“双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信誉良好,并按时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再享受1次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和1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
(八)对吸纳“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对于灵活就业或从事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益性岗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