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积金属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始终把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保障资金安全。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3.实现普惠共济。更加注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普惠性和公平性,通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助推租赁住房发展,加大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三)目标任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改进使用和收益分配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