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及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规字[2013]1号),为切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工业用地转为科技研发用地后受让方严格按照批准用地条件开发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及后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定开竣工时间。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对于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开工时间及违约责任条款,原则上要求在补充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开工。竣工时间视用地规模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相关约定内容可参照附件)。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须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用途管制及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受让方严格按照科研设计用途规划建设和使用(相关约定内容可参照附件)。
三、细化分割转让条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条件,并用黑体字标注。黑体标注部分的内容,将在土地证中予以注记(相关约定内容可参照附件)。
四、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分局负责向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发函,告知其土地利用变更信息,提示其按照宁政规字[2013]1号文规定进行监管,并建议区政府及园区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建设条件、产业要求、时间进度等进行约定,并收取一定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五、本通知适用于江南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样本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宁国土资让合[ ]补 号
出让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
一、 于 年 月以 方式取得 地块(地籍号: )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作为原出让合同(编号: )的补充,具有与原出让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该地块土地出让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容积率 。
三、经受让方申请、出让方同意,该地块土地用途调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等其他用地条件均不发生变化。(如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等其他用地条件发生变化,该条款相应调整)
四、该地块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销售。(针对自用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该地块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针对部分销售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五、该地块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针对部分销售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1、地块所有项目已竣工验收;
2、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对象必须为科技研发类企业或机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政策,且不得为自然人;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的对象,均应经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审核并书面同意;
3、分割转让后的受让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条件。
六、经评估审核确认,该地块用地条件调整应补交出让金总额为9 万元。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当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