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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政房〔2008〕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区建设局(房改办):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

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蜀岗——瘦西湖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办发〔2008〕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标准

(一)供应对象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现住房面积符合政府划定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扬州市区户口,户籍取得时间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

2008年政府确定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及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家庭。

对符合标准纳入供应对象范围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在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申领政策性购房差额补贴。

(二)标准及方法: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限购面积标准为:二人及以下户60-65平方米;三人户70-75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发放《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注明限购面积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到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抽签或摇号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获取号码后,按顺序号轮候选房。

《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不得更名、不得转让,在有效期内未参加公开摇号的,作自动放弃。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超面积部分的价格补交差价。

市区从2008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的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申购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

单亲家庭或独身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申购家庭人口的计算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

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计算:

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

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

(三)关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2、违章搭建的棚户,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