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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价局 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价局 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直属局、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房地产电子商务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模式,但随着房地产电商队伍的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包括电商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部分企业以房地产电商的名义,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商品房销售中“假团购”、垄断房源、变相强迫入会、强迫团购(被团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广告宣传中带有欺骗和误导性质的“一万抵x万”等广告用语,造成消费者误解,购房者反映强烈。购房者与房地产电商因团购费、会员费、网络费纠纷的投诉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365号),现就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情况,并提交与中介服务机构订立的书面委托合同及团购方案。团购方案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团购销售中,用于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格式合同,按《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