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济政办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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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27号),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明确参保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明确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7.4%缴纳,其他单位按8%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缴纳。
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单位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