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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异地转诊医保报销有关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异地转诊医保报销有关政策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10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市医保中心:

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异地转诊就医,减轻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有关异地转诊报销政策,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办理转诊、急诊备案手续,均按照《关于印发《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德医保发〔2020〕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对未办理转诊的职工参保人、居民参保人取消原增加5%、10%首先自负比例政策。

二、参保人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办理异地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通过“德州医保”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在线办理;拨打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异地就医备案电话办理;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后参保人可在异地即时联网办理医保结算。

三、参保人转诊到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或就医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或办理备案后未联网结算的,可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医保报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与《关于印发《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德医保发〔2020〕82号)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文件执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异地转诊医保报销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异地转诊就医,减轻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有关异地转诊报销政策。

二、决策依据

根据市政府《 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德政办发 〔2010〕 38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33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9〕12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医保发〔2019〕48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德医保发〔202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