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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规〔2024〕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社会事业(经济发展)局:

现将《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日照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日政办发〔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功能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岗位管理由乡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区县、功能区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二章  岗位开发流程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资格初审、民主评议、公示、复审审批、培训上岗等环节。

第七条  发布公告。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人员需求、岗位需求,结合开发计划,统筹设置岗位,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岗位公告内容应包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用条件、补贴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  报名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所在村(社区)提出报名申请,申请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或电子卡均可)。

第九条  资格初审、民主评议和公示。村(社区)对报名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乡镇(街道)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

第十条  复审审批。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复审,对复审通过人员报县级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上岗。乡镇(街道)与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年度签订劳务协议,岗位开发主体对安置对象开展全员免费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岗位开发主体结合实际确定,乡镇(街道)负责安排上岗。



第三章  岗位开发设置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就业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协管、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就业服务、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各区县、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农村大龄人员可以放宽到45-70周岁。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四条  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功能区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到本人社保卡账号,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纳入涉农“一本通”系统平台发放。

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由各区县、功能区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延长3年。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城乡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安置对象信息比对、上岗资格审核,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实行“双实名”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规范日常考勤考核,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退出管理。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