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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适宜养老住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适宜养老住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5〕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共享发展、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着力增进人民福祉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开展适宜养老住区(以下简称适老住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建设和改造一批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需要、软硬件配套完善、能满足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需求的住宅小区(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养老服务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序开展适老住区建设和改造,积极探索“居住宜老、设施为老、活动便老、服务助老、和谐敬老”的方式和路径,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实用便捷的养老服务,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率先建成一批示范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适老住区,建立软硬件并举、合理高效的适老住区建设联动推进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适老住区建设标准体系,适老住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适老住区建设试点示范,探索建立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的城市空间更新模式。

  二、工作内容

  (一)围绕居住宜老,完善相关标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科学规划、建设和改造适老住区,努力适应居家养老、社区养老需求。城市住区中建设和改造一定比例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住宅,并与所在地老龄人口比例相匹配。鼓励、引导子女与老人共同或相邻居住,建设和改造一定比例的子女与老人共同或相邻居住的亲情养老住宅。在多层及以上住宅配置电梯。

  (二)围绕设施为老,加强配套建设。适老住区应具有规模适宜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护理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区周边的社区服务、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相配套。新建住区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既有住区按照每百户15-20平方米,合理确定养老服务用房类型、规模和标准。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供应急呼叫等服务。

  (三)围绕活动便老,强化条件保障。推进老年人家庭和住区设施无障碍设计、建设、改造,小区道路和建筑物公共区域全面达到无障碍设计标准。小区有适合老年人散步、锻炼的户外活动场所。住宅和小区环境设计具有明显的指示性,便于老年人识别。照明系统能够满足老年人活动需求。既有住区通过改造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

  (四)围绕服务助老,鼓励各方参与。住区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按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为住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浴助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中央厨房和社会化餐饮服务公司为住区提供送餐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独立老年人助餐点,政府可根据运营状况予以相应补贴。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为住区内老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物业公司有针对老年人的服务条款,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延伸服务。鼓励物业公司通过自办、上门等服务方式参与养老服务,针对住区内老年人口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