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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扬州市区(维扬区、广陵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办理一张“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残疾人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区所有公交线路的公交车。

第三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乘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补贴给公交企业。

第四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残疾人,须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先到区残联进行核实、登记,再凭区残联出具的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通知单”,到市残联审批,最后由区残联统一到扬州市民卡有限责任公司办卡。办卡费用由扬州市民卡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区残联结算。

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前,根据《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规定,扬州市民卡有限责任公司代办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每年新增加的残疾人,可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市、区残联每年6月1-10日、12月1-10日集中办理核实、登记。

第五条  使用“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是提供残疾人本人免费乘车的专用卡,一人一卡,乘车时应遵守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亮证刷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不再补办。

(二)未携带“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或持未经年审的“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有陪护人员陪同乘车,以免发生意外,陪护人员乘车应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四)“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应妥善保管,防止弯折、刻划、浸水、烘烤、硬物冲击和置于强电磁场导致卡片损坏,请勿撬开卡盒。

(五)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乘车时,主动配合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

(六)按规定年审。“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