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6年5月,省政府制定下发了《
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
》,深入推进苏南苏北挂钩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开发区共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共建开发区擅自进行扩区或易位建设,违反了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用地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苏政发〔2006〕119号文件规定,共建开发区选址必须位于国家公告的苏北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区或易位建设。确因建设需要突破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的,须按规定程序先行办理扩区批准手续,扩区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