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行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9〕6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8年3月,我市被住建部列入全国35家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之列。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根据住建部今年5月下旬通报的情况,我市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筑垃圾消纳场库容不详,建设进度不理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待改进。为切实改进相关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相关序时进度和工作责任,请各区、各功能区及相关部门严格按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
(一)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修订完善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拆除、运输、处置环节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和管理水平。
(二)市、区两级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监管相关建设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渣土交给没有取得通行证的运输企业运输;公安、城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重惩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
(三)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要积极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提前介入相关工程,及时处理、清运建筑垃圾;积极采用堆山造景等方式推进存量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一)消纳场运行管理由属地政府主导,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今后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交通、水利、拆除等工程,一律要取得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地点。严禁建设(施工)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发现违规处置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禁消纳场管理部门拒绝或有偿接收建设(施工)方根据处置证进场处置建筑垃圾,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等相关标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在2019年9月底前全部达标,确保基础设施健全完善、管理规范有序、运行顺畅高效。由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2019年10月对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建筑垃圾消纳场整改达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
(三)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科学调度;确有必要进行临时库容调剂的,相关消纳场要服从市渣土办统一管理,确保市区建筑垃圾及时入场、均衡处置。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在南部区域新增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由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