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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3〕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主题公园发展,切实解决主题公园建设中存在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文化内涵不足、运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公园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环评、节能、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文物保护等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时要严格依照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二、明确主题公园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对所属主题公园的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实施效果等负总责。

  三、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配置资源,切实加强监管。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主题公园项目信息库,加快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主题公园健康有序发展。省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主题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主题公园贷款、发债、上市等金融业务的监管。省文化、旅游、质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主题公园经营活动的监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林业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发改社会〔2013〕439号,2013年3月4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方先后建设了相当数量的主题公园,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文化需求、促进旅游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主题公园建设中也存在着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模仿抄袭多、自主创新少、文化内涵不足,设施和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为规范我国主题公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控制总量,统筹完善规划布局,严格履行核准程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不断提高我国主题公园的文化内涵和质量水平,促进主题公园有序健康发展。

  二、合理界定范围

  本意见中所称的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主要包括: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大型微缩景观公园和商业开发的植物园、湿地公园等,以提供情景模拟、环境体验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影视、动漫、演艺等文化活动园区,以及其他园区性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三、严格履行核准程序

  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根据占地规模、投资规模等因素,将主题公园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个等级,新建、扩建时应履行相应核准程序。

  (一)特大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大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中小型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主题公园项目,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