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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1〕25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经办服务流程,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发[2009]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以下修改,并自 2012年 1月 1日起 施行。

一、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核定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单位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首次参保的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过渡期后(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下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