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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取消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供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的,都必须由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按规定进行备案。未经评估,各地不得办理有偿用地、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行为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并定期将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未脱钩改制的土地评优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