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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8〕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规字〔20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扬府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梳理扬州市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突出问题导向,在市区东至京沪高速、西至杨庙镇、南至长江边、北至槐泗杨寿镇一线范围内,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落实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严格落实规划要求,着眼长远,合理统一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既要满足现状需求,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各区域的发展需求,注重弹性,留有余地。

二是控源减量、利用为先原则。积极利用建筑垃圾市场消纳特点,因势利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处理,在政策配套、管理到位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探索资源化利用。

三是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处理、管理构架,从市级层面统筹角度集约建设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避免资源浪费,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是分类管控、长效管理原则。建筑垃圾种类多、成分复杂,多样的种类使得处理方式也有多种渠道,为提高管理效果,需对不同产生源的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作推进,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三)工作思路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狠抓联单管理。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围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排放、运输、消纳处理三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科学制定行之有效的针对措施,建立健全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坚决纠治违规排放、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不规范行为。

二是突出目标导向,狠抓任务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本方案,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情况“定准位、号好脉”,制定任务清单和工作计划,分步逐项实施,完成的任务要坚持长效,未完成的任务要紧扣目标,高标准推进。

三是突出责任导向,狠抓考核验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的考核标准和检查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行动,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建立健全评比表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主要目标

一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试点工作期间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广陵区、邗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继续保持100%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一步提高时效性。江都区从试点工作开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务必达到100%。

二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收运率。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要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中心进行收运,试点期间收运率从现状50%提升到70%。

三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主要用于属地工程渣土的临时堆放和外运调剂,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要求的安全处置标准进行堆放,安全处置率从现状80%提升到100%,对于存量堆放的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需进行安全评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安全处置标准。

四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依据《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17-2030)要求,积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中能直接回用的材料在源头进行分拣,剩余部分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拆除垃圾利用率要从50%提高到75%以上,装修垃圾现状基本未利用,规划要达到20%以上的利用率。对于市政、道路拆除的混凝土块和沥青混凝土块全部运输至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的骨料仍可回用到新的道路工程中,利用率要逐步提高。工程主管部门要把这项资源化利用要求贯穿于工程设计、施工和招标全过程,提高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五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可利用建筑垃圾不能进厂处理利用的原料进口问题,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政策,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推广再生建材产品的普遍使用,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关口前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市区新建、拆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取得处置证方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安全文明运行诚信档案,加强对运输公司的日常检查考核。依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2.严格落实挂包责任制度。实行挂包责任制度,分别为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辖区乡(镇、街)分管负责人、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城管执法人员四个层面,对辖区新建、拆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集中清运、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环节进行分级挂包,落实责任。对居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实施监管。

3.严格规范工地管理标准。市区所有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园林工程、水利工程、拆除工程等)由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电话、运输线路、消纳地点等相关信息。市、区工程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和乡(镇、街)要加大施工工地日常监管力度,监督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做到“两不出场”(车身及车轮不冲干净不出场,车辆没有100%密闭不出场)。严格落实《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政府第86号令),设置专职负责人和冲洗人员,确保车身及车轮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环境。

(二)加强联合执法,严管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联合执法机制。试点工作期间,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牵头,公安、建设、城管等部门专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统一办公,统一考勤,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加强建设工地、渣土消纳场和运输线路的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管理合力。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重点查处建设工地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违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带泥上路、违规消纳处置等违规行为;查处建筑工地未设置或未正常使用“三池一设备”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2.严厉打击“黑渣土车”违法行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扬州市区渣土运输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真正落实公安交警部门要求的“八统一”、“六必须”、“五个百分百”。公安交警部门要持续开展严打“黑渣土车”专项执法行动。

3.严厉打击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行为。各区政府(管委会)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消纳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严禁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建筑垃圾消纳、擅自设立消纳场从中牟利行为,一经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城管部门开展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将查处问题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联合验收,坚决取缔擅自设立的消纳场和小作坊。

4.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车辆进行严惩,形成严管重罚态势。一是施工拆迁、拆除工地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使用“黑渣土车”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城管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对属地责任,区政府(管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二是对于使用“黑渣土车”的拆迁公司或运输公司,相关部门一律依法严肃处罚。三是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污染道路或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城管等部门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一律依法严肃处罚。

(三)着力提质增效,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

1.推广使用新型环保车辆。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篷布拉伸的新型环保车辆,江都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及车辆密闭改型工作,做到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统一。

2.提高闭合管理智能化。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扩容升级,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完善系统功能;江都区2018年底前要将在建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场等信息纳入系统。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平台硬件,并接入监管平台,运输公司确保车载终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推进施工工地、消纳场视频监控信号与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轨迹回放、违规报警、信息共享等技术手段,实现全天候、全过程监管。同时,开通手机、微信公众号,引导广大市民共同关注、参与管理。

3.建立信用考核制度。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市城管、交通部门,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将无证运输、超速行驶、闯红灯、闯禁区、超载、不密闭运输、未经冲洗带泥上路等行为以及公安交警执法查处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对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全面监管,每月进行量化考核。

4.加大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大培训。各运输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采取邀请交警部门授课、先进典型发言、主管部门讲评等方式进行,市、区两级执法部门派人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安全营运意识。各运输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牌号清晰;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出车前的车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身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坚持多措并举,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规划引领,加快处理设施建设。依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17-2030)》,按照源头控制、区域统筹、资源化、可实施性等原则,结合当地建设和管理需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工程弃土消纳场建设,逐步实现有序消纳、合理利用、规范管理。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设或完善提升1至2处渣土消纳处置场;至少建立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作为试点投入使用,并制定辖区内其他乡(镇、街)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建设方案。同时,扩建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加快形成消纳处置能力,有效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

2.源头分类,健全收集运输体系。在建设施工场所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种类,进行源头分类及堆放。工程渣土实行市场化运输,属地消纳,如需跨区消纳,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消纳场属地城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跨区消纳。多余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由许可的承运单位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暂存处置,进行临时堆放和分拣,可利用的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处置,不可利用的再统一运至填埋场处置。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垃圾,房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相关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基本物业管理中心)定点集中堆放,并向属地城管部门申报,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有害垃圾由有危废运输资质的企业运往危废处理厂(场)处理。

3.因地制宜,积极推行就近回用。坚持以就地利用为主、外运消纳为辅的综合利用思路,在公园建设、生态廊道(绿道)工程、水系治理工程时,在规划设计阶段通过适当提高标高、进行地形塑造、实施堆山造景等办法,增加建筑垃圾的使用量。建立工程渣土调配机制和信息系统,有效及时地将工地之间、消纳场与工地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做到消纳场进出量全年基本持平,保证有序消纳。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调查统计,加强与园林、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协调与沟通,合理制定就地就近利用计划,把建筑垃圾及弃土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运输数量。

4.强化科研,推广使用再生产品。一是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积极应对市场需求,加大产品研发和设备改造力度,扩展建筑垃圾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种、规格。二是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标砖、再生空心砌块、再生砂浆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工程要做好表率,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工程中率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20%,形成再生产品利用的良性循环。定额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价格信息,为工程预算、结算、审计提供依据。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砌块、再生砖在房屋等建筑中的应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新建工程时回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严格标准,有效规范消纳场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等相关要求,督促各渣土消纳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防止二次污染,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同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出入车辆登记、引导和现场管理,按规定接纳建筑垃圾,出场车辆车身车轮必须冲洗干净并完全密闭装载;注重安全防范,保持水土平衡,防止塌方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明确任务,制定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编制《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及时间安排等。于2018年4月底前将试点方案(送审稿)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全面发动,实施治理。市、区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整治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深入推进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总结经验,迎接验收。组织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考核评比,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同时,积极梳理总结试点主要做法、成效、经验以及问题和建议,由扬州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于2020年1月底前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市政府成立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市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把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在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交通、水利、环保、物价、园林等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总牵头,具体工作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信息互通、联动推进。(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2)

(三)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奖补机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是公共事业服务项目,按现行标准,各区政府(管委会)所收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装修垃圾处理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借鉴有关城市的经验做法,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奖补政策。

(四)强化督查考核,落实长效管理。将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市“263”工作考核,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督查问责工作力度。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日检查、周督导、月考评、年考核”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动态督导,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同时,每个区均有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的人员负责挂包、督导,确保各地工作整体推进、同步提升。

(五)强化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一是建立例会制度。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每月26日前,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考评周期的执法案件目录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为信息报送负责人。三是强化跟踪督查。市区每个乡(镇、街)均设有城市管理办公室,驻有城管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查处乡(镇、街)范围内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处置行为。继续落实移送制度,重点对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移交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列入扬州市城市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有法不依、违法执法,乱收滥罚侵害群众利益,以及工作懈怠、质效低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离岗培训、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六)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一是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邀请新闻单位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在各级媒体开辟专版专栏,其中市级媒体宣传频次不少于6次,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及时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即将建成的“贴心城管APP”,进一步完善政策宣传、公众举报、实时曝光、意见建议的渠道,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经验推广。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工作制度、移送督办制度、联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制度化水平;认真编制《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集》,以案说法,全面推广,优秀突出的案例向社会公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组织全市典型项目观摩活动,积极推广创新举措,推动各地、各部门互比互学、互评互促,共同提高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水平。




附件1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工作要求

责任部门

进度

安排

源头管理

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明确处置核准条件。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核准制度,严格工地管理标准,落实责任制度。

所有新建、拆建、市政等工程,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均不得进行处置。从事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的运输公司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并获得经营许可证。工地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满足要求,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处置核准条件:施工工地落实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硬化,在每个出入口都安装冲洗设施,设置位置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提供运输公司资质证明、属地城管部门核准的消纳合同,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冲洗保洁、监管人员到位。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全时段

落实责任挂包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建设、拆迁、拆除工地实行挂包制度,挂包责任人分别为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辖区乡(镇、街)分管负责人、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挂包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挂包责任人的职责是确保各类工地出入口达到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监督施工工地使用具备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和车辆,确保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车身车轮冲洗干净、无污染路面现象。

属地政府

全时段

1、由工程主管部门(包括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检查,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工程项目或使用未经核准的运输公司或个人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配合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除对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和曝光。

2、未在施工工地进出口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或两不出场制度不落实,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予以曝光,对责任主体单位和施工从业人员根据相关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环保部门

园林部门

属地政府

按工地开工序时及时登记,竣工工地及时验收建档

运输过程管控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打击黑渣土车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加强监管,对运输车辆密闭、清洗严格把关,避免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监控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

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制订《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安全文明运行诚信档案,注明其身份、驾照、驾驶车辆牌照、车辆属性等基本信息,定人定车。将无证运输、超速行驶、闯红灯、闯禁区、超载、不密闭运输、未经冲洗带泥上路等行为以及公安交警执法查处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车辆实施全面监管,每月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违法行为。城管、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配合制定。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201812月底完成考核制度的制定

杜绝未签订运输协议的公司车辆、黑渣土车、无通行证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施工工地进出口安装有号牌识别功能的门禁系统,使用非签订运输协议公司的车辆、无通行证、号牌污损、遮挡号牌进场作业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城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纳入《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考核,并在媒体上通报和曝光。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全时段

各施工工地车辆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整洁无污染。

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设立专职负责人,安排负责车辆冲洗,保证车身及车轮冲洗干净、完全密闭装载,形成冲洗台帐,落实门卫把关制度。因冲洗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工程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城管、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和曝光。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属地政府

全时段

消纳管理

严格消纳场管理。开展存量治理,解决部分消纳场饱和,无法消纳问题。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要求,按指定方式、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解决部分装修垃圾随意倾倒无法消纳的问题。

取缔擅自设立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

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城管部门开展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将查处问题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联合验收,坚决取缔擅自设立的消纳场和小作坊。

环保部门

国土部门

规划部门

城管部门

属地政府

2018

12月底前

对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调剂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杜绝中途偷倒乱倒。

原则上各区政府(管委会)区域内的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本区域内的消纳场消纳。如需跨区消纳,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消纳场属地城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跨区消纳。如部分工程涉及较多区域消纳,需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消纳处置。

公安交警部门

国土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环保部门

属地政府

全时段

各区消纳场保持正常运行。

1、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及时调剂使用。除正常确定的消纳场之外,还应设立备用消纳场,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2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设或完善提升12处渣土消纳处置场。

属地政府

全时段

解决装修垃圾无固定场所处置的问题,有效控制和减少装修垃圾随意倾倒。

1、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固定场所倾倒装修垃圾,聘请专业运输公司定时定量清理,及时运送至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处置,对无法再生利用的统一运送到焚烧发电厂或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做好装修垃圾清运费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工作。

2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立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作为试点投入使用,并制定辖区内其他乡(镇、街)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建设方案。

属地政府

城管部门

物价部门

全时段

资源化利用

组织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将新建、拆建及装修工程产生的惰性废弃物运输到市建筑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有害废弃物送专业处置场处理,不可处理的残渣送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工地上产生的弃土按属地原则进行调剂使用或进消纳场消纳。

新建、拆建及装修工程产生的惰性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奖补政策。

2、因地制宜,以乡(镇、街)为单位设立装修垃圾集中堆放和简易分拣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升级为分拣处理中心,减少运输成本。以社区、小区为单位设立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做到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4、强化建筑垃圾处理厂和运输公司监管、考核工作。

属地政府

城管部门


201812月底前出台奖补贴政策,20191月开始全面实施

建立长效机制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市场,实时监控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


进一步强化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

1、健全公司化管理模式。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联合,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的公司化、规模化运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八统一六必须五个百分百要求,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四个环节进行监控。

3、强化运输管理。运输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扬尘防治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公安交警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全时段

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机制。

成立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重点查处建设工地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违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带泥上路、违规消纳处置等违规行为;查处建筑工地未设置或未正常使用三池一设备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环保部门

201811月底前完成人员集中办公,制订工作要求和管理办法,全时段开展工作

注:带★标志为牵头部门



附件2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

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市公安交警

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查扣),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直接刑拘,不予取保候审;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公司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通过相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大培训。派驻各公司安全员要加大安全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提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时刻警醒,遵守交通法规,不心存侥幸。

3、对查处的黑渣土车,追溯源头,通报工程主管部门,并与信用考核挂钩。

4、牵头组织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及运输车辆的监管考核,严格执行《扬州市区渣土运输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真正落实八统一六必须五个百分百

5、牵头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6、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市国土部门

1、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渣土消纳处置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的选址建设工作,做好国有储备地块的偷倒建筑垃圾的防治工作。

2、会同环保、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进行整改验收。

市规划部门

1、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渣土消纳处置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的选址建设工作。

2、会同环保、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进行整改验收。

市建设部门

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3、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市房管部门

1、负责市区征收(拆迁)项目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垃圾,房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相关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基本物业管理中心)定点集中堆放,并向属地城管部门申报,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3、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4、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市城市管理

部门

总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现场进行踏勘。符合处置要求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处置要求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2、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3、负责对市区内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等情形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跨区域性案件、领导交办、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查处。

4、组织公安交警、城管、交通、环保、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联合对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过程必须在系统中留痕。若在平台中发现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扩容升级,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完善系统功能。

6、配合公安交警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7、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进行整改验收。

8、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市交通部门

1、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范围内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3、会同公安交警、房管、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4、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5、及时处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市水利部门

1、负责市区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3、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市环保部门

1、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渣土消纳处置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的选址建设工作。

2、将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纳入“263行动监管全过程,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3、牵头做好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小作坊专项整治,将查处问题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联合验收。

4、对造成大气污染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督办。

市物价部门

1、负责牵头做好装修垃圾清运费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工作。

市园林部门

1、负责市区范围内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园林工程施工队伍,责令整改,予以处罚。

3、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4、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各区政府

(管委会)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1、实行挂包责任制度,对辖区新建、拆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集中清运、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环节进行分级挂包,落实责任。

对居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实施监管。

2、各区政府(管委会)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消纳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肃处罚。对偷倒乱倒的建筑垃圾,由属地政府负责清理;对随意倾倒者,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要求支付清理费用。对擅自设立消纳场,由属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3、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调查统计,加强与园林、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协调与沟通,合理制定就地就近利用计划,把建筑垃圾及弃土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运输数量,确保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消纳。

4施工拆迁、拆除工地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使用黑渣土车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选址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原则上各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本区域内进行消纳。

6、各区政府(管委会)所收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装修垃圾处理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7、要做好辖区内装修垃圾和拆迁垃圾的运输处置工作。

8市区每个乡(镇、街)均设有城市管理办公室,驻有城管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查处乡(镇、街)范围内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处置行为。

9、依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17-2030)》,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设或完善提升12处渣土消纳处置场;至少建立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作为试点投入使用,并制定辖区内其他乡(镇、街)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建设方案。

10、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11、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每月26日前,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考评周期的执法案件目录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2、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奖补政策。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