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一是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邀请新闻单位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在各级媒体开辟专版专栏,其中市级媒体宣传频次不少于6次,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及时曝光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即将建成的“贴心城管APP”,进一步完善政策宣传、公众举报、实时曝光、意见建议的渠道,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经验推广。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工作制度、移送督办制度、联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制度化水平;认真编制《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集》,以案说法,全面推广,优秀突出的案例向社会公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组织全市典型项目观摩活动,积极推广创新举措,推动各地、各部门互比互学、互评互促,共同提高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水平。
附件1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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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工作目标 |
工作要求 |
责任部门 |
进度 安排 |
源头管理 |
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明确处置核准条件。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核准制度,严格工地管理标准,落实责任制度。 |
所有新建、拆建、市政等工程,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均不得进行处置。从事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的运输公司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并获得经营许可证。工地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满足要求,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
处置核准条件:施工工地落实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硬化,在每个出入口都安装冲洗设施,设置位置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提供运输公司资质证明、属地城管部门核准的消纳合同,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冲洗保洁、监管人员到位。 |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
全时段 |
落实责任挂包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建设、拆迁、拆除工地实行挂包制度,挂包责任人分别为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辖区乡(镇、街)分管负责人、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挂包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挂包责任人的职责是确保各类工地出入口达到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监督施工工地使用具备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和车辆,确保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车身车轮冲洗干净、无污染路面现象。 |
属地政府 |
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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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工程主管部门(包括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检查,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工程项目或使用未经核准的运输公司或个人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配合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除对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和曝光。 2、未在施工工地进出口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或“两不出场”制度不落实,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予以曝光,对责任主体单位和施工从业人员根据相关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环保部门 园林部门 属地政府 |
按工地开工序时及时登记,竣工工地及时验收建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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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管控 |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打击黑渣土车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加强监管,对运输车辆密闭、清洗严格把关,避免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监控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 |
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
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制订《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安全文明运行诚信档案,注明其身份、驾照、驾驶车辆牌照、车辆属性等基本信息,定人定车。将无证运输、超速行驶、闯红灯、闯禁区、超载、不密闭运输、未经冲洗带泥上路等行为以及公安交警执法查处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车辆实施全面监管,每月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违法行为。城管、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配合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
2018年12月底完成考核制度的制定 |
杜绝未签订运输协议的公司车辆、黑渣土车、无通行证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
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施工工地进出口安装有号牌识别功能的门禁系统,使用非签订运输协议公司的车辆、无通行证、号牌污损、遮挡号牌进场作业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城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纳入《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考核,并在媒体上通报和曝光。 |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
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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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工地车辆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整洁无污染。 |
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设立专职负责人,安排负责车辆冲洗,保证车身及车轮冲洗干净、完全密闭装载,形成冲洗台帐,落实门卫把关制度。因冲洗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工程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城管、交警部门对运输单位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和曝光。 |
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属地政府 |
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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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管理 |
严格消纳场管理。开展存量治理,解决部分消纳场饱和,无法消纳问题。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要求,按指定方式、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解决部分装修垃圾随意倾倒无法消纳的问题。 |
取缔擅自设立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 |
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城管部门开展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将查处问题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联合验收,坚决取缔擅自设立的消纳场和小作坊。 |
★环保部门 国土部门 规划部门 城管部门 属地政府 |
2018年 12月底前 |
对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调剂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杜绝中途偷倒乱倒。 |
原则上各区政府(管委会)区域内的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本区域内的消纳场消纳。如需跨区消纳,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消纳场属地城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跨区消纳。如部分工程涉及较多区域消纳,需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消纳处置。 |
公安交警部门 国土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环保部门 属地政府 |
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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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消纳场保持正常运行。 |
1、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及时调剂使用。除正常确定的消纳场之外,还应设立备用消纳场,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2、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设或完善提升1至2处渣土消纳处置场。 |
属地政府 |
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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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装修垃圾无固定场所处置的问题,有效控制和减少装修垃圾随意倾倒。 |
1、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固定场所倾倒装修垃圾,聘请专业运输公司定时定量清理,及时运送至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处置,对无法再生利用的统一运送到焚烧发电厂或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做好装修垃圾清运费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工作。 2、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立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作为试点投入使用,并制定辖区内其他乡(镇、街)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建设方案。 |
属地政府 城管部门 物价部门 |
全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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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化利用 |
组织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将新建、拆建及装修工程产生的惰性废弃物运输到市建筑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有害废弃物送专业处置场处理,不可处理的残渣送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工地上产生的弃土按属地原则进行调剂使用或进消纳场消纳。 |
新建、拆建及装修工程产生的惰性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1、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奖补政策。 2、因地制宜,以乡(镇、街)为单位设立装修垃圾集中堆放和简易分拣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升级为分拣处理中心,减少运输成本。以社区、小区为单位设立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做到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4、强化建筑垃圾处理厂和运输公司监管、考核工作。 |
★属地政府 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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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出台奖补贴政策,2019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 |
建立长效机制 |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市场,实时监控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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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 |
1、健全公司化管理模式。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联合,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的公司化、规模化运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八统一” 、“六必须”、“五个百分百”要求,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四个环节进行监控。 3、强化运输管理。运输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扬尘防治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
★公安交警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
全时段 |
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机制。 |
成立联合执法专业小分队,重点查处建设工地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违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带泥上路、违规消纳处置等违规行为;查处建筑工地未设置或未正常使用“三池一设备”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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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 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 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水利部门 园林部门 环保部门 |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人员集中办公,制订工作要求和管理办法,全时段开展工作 |
注:带★标志为牵头部门
附件2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
职能部门 |
主要职责 |
市公安交警 部门 |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查扣),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直接刑拘,不予取保候审;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公司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通过相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大培训。派驻各公司安全员要加大安全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提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时刻警醒,遵守交通法规,不心存侥幸。 3、对查处的“黑渣土车”,追溯源头,通报工程主管部门,并与信用考核挂钩。 4、牵头组织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及运输车辆的监管考核,严格执行《扬州市区渣土运输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真正落实“八统一”、“六必须”、“五个百分百”。 5、牵头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6、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市国土部门 |
1、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渣土消纳处置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的选址建设工作,做好国有储备地块的偷倒建筑垃圾的防治工作。 2、会同环保、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进行整改验收。 |
市规划部门 |
1、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渣土消纳处置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的选址建设工作。 2、会同环保、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进行整改验收。 |
市建设部门 |
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3、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市房管部门 |
1、负责市区征收(拆迁)项目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垃圾,房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相关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基本物业管理中心)定点集中堆放,并向属地城管部门申报,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3、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4、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市城市管理 部门 |
总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现场进行踏勘。符合处置要求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处置要求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2、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3、负责对市区内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等情形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跨区域性案件、领导交办、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查处。 4、组织公安交警、城管、交通、环保、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联合对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过程必须在系统中留痕。若在平台中发现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扩容升级,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完善系统功能。 6、配合公安交警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7、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小作坊”进行整改验收。 8、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市交通部门 |
1、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范围内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3、会同公安交警、房管、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信用考核制度》。 4、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5、及时处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市水利部门 |
1、负责市区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3、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市环保部门 |
1、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渣土消纳处置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的选址建设工作。 2、将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纳入“263行动”监管全过程,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3、牵头做好全市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小作坊”专项整治,将查处问题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联合验收。 4、对造成大气污染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督办。 |
市物价部门 |
1、负责牵头做好装修垃圾清运费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工作。 |
市园林部门 |
1、负责市区范围内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园林工程施工队伍,责令整改,予以处罚。 3、发现施工工地存在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通报城管、公安交警部门。 4、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
各区政府 (管委会) |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1、实行挂包责任制度,对辖区新建、拆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集中清运、消纳回填、再生利用等环节进行分级挂包,落实责任。 对居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实施监管。 2、各区政府(管委会)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消纳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肃处罚。对偷倒乱倒的建筑垃圾,由属地政府负责清理;对随意倾倒者,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要求支付清理费用。对擅自设立消纳场,由属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3、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调查统计,加强与园林、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协调与沟通,合理制定就地就近利用计划,把建筑垃圾及弃土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运输数量,确保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消纳。 4、施工拆迁、拆除工地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使用“黑渣土车”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选址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原则上各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本区域内进行消纳。 6、各区政府(管委会)所收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装修垃圾处理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7、要做好辖区内装修垃圾和拆迁垃圾的运输处置工作。 8、市区每个乡(镇、街)均设有城市管理办公室,驻有城管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查处乡(镇、街)范围内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处置行为。 9、依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17-2030)》,2018年底,各区政府(管委会)至少建设或完善提升1至2处渣土消纳处置场;至少建立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作为试点投入使用,并制定辖区内其他乡(镇、街)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建设方案。 10、及时处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问题并回复。 11、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每月26日前,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考评周期的执法案件目录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2、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奖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