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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存,用作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保修金按照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依法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组织维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建设成本。

物业所在地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保修金,并对物业保修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照一年期定期利率结算利息。

第七条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保修期内出现物业质量问题,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仍未修复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顺延至修复完成。

第八条  住宅物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照相应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确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物业保修金使用范围: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当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