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工信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经济发展部、发展服务部:
为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业设计中心梯次培育体系,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市工信局制定了《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1日
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企业工业设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根据《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
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
鲁工信产〔2020〕183号
)、《
山东省加快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
鲁工信发〔2021〕2号)和《山东省工业设计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鲁工信发〔2021〕8号),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工业设计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服务能力突出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机构)。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复核工作。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德州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要素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且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规范,规划目标明确。
3.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从事工业设计的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三)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6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以上,并在设计成果转化方面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等情况,没有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记录。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德州市内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持续提升工业设计能力和水平,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特色。
1.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2.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团队,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较高,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内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机构)社会信誉良好,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材料主要包括《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向社会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机构)自行要求撤销;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
(五)所在企业(机构)被依法终止;
(六)其他应当取消中心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六)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因第十五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管理和复核情况,择优推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变更名称、兼并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调度,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市县工信部门不定期举办工业设计人才培训班,邀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负责人参加培训,并积极组织工业设计走进企业等工业设计成果推广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执行上级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管理(复核)规定,不执行本办法的动态管理(复核)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申请材料、复核材料内容和相关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0日。
【权威解读】《德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发布日期 : 2022-03-24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一、政策背景
工业设计作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关键一环,已成为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国家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要“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工业设计等服务”,这是自“十一五”以来,连续第四次将“工业设计”写入国民经济五年规划。工信部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等文件,省工信厅2021年出台了《
山东省加快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为新形势下工业设计发展健全了制度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国家和省级层面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强化设计创新支撑,工信部牵头评审认定了五批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选了四届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工信厅开展了六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举办了三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
2021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
山东省加快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
鲁工信发〔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