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德人社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行业企业,各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9〕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现就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面向我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2019年全市力争培养500名新型学徒,2020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每年力争培训1000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
二、实施范围
(一)培训对象
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训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年。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
(二)培训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具体内容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和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申报开展学徒制培训,应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包括:《德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申报表》、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学徒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
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对有招工和内部转岗需求的小微企业,可联合2至3户同行业的企业开展学徒制培养。
(二)确定培训机构
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技工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双方应签订培训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三)制定培养计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市直及各县市区确定的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制定年度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查。
培养方案应合理确定学习课程内容和课时总数,统筹安排专业基础、操作技能等课程的时间与比例,其中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班额应控制在30至50人之间。
(四)确定培训师资
企业要推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提升实操技能,培养能够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在培训机构的教学任务。
(五)开展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要严格按照备案通过的培训方案执行,根据企业岗位特点将学徒进行分组,每组10-15人,每组配备一位企业导师和一位学校指导教师,培训要以企业岗位实践培训为主,学校系统知识集中学习和基本技能训练为辅,同时以网络在线学习作为重要补充。学徒要树立良好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严格自律,服从管理,遵守规定,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周末时间、空余时间来完成学业,积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履行师带徒培训工作监管职能,负责学徒在岗工作(学习)的日常管理,要做好出勤记录,建立培训工作台账,有效解决和处理工学矛盾,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估。
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要切实加强学徒的在校学习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严格考核学徒的出勤率,充分运用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管理系统对培训工作进行有效监控,按年度保存10次以上视频资料,每次视频不得低于30分钟。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可以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六)进行考核评价
企校双方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培训期满,培养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计划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七)补贴申领及拨付
培养企业在培训计划期满、考核鉴定完成后,按照程序向所属人社部门申请学徒制培训补贴。除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学徒工资花名册、企业导师津贴发放表、培养期满考核学徒鉴定成绩花名册、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保障机制
(一)企业投入保障
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税务发票。企业支出的有关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政府培训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按照鲁政办发〔2019〕24号、鲁财社〔2018〕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详见附件)。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动员所在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覆盖面。同时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实行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和服务保障。
(三)严格培训监管。对学徒制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审核备案实施培训的企业与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培训结果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与补贴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咨询电话:0534-2687160。
附件:1. 德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申报表.docx
2.德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目录.docx
3.德州市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德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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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补贴标准(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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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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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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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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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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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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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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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5000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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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铸造工
|
3
|
锻造工
|
4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5
|
金属热处理工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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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工
|
7
|
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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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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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冲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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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切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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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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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烹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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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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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式烹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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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式面点师
|
14
|
西式面点师
|
B类
|
15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4000
|
4500
|
5500
|
16
|
防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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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架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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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钢筋工
|
19
|
砌筑工
|
20
|
混凝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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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手工木工
|
22
|
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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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汽车维修工
|
24
|
钳工
|
25
|
制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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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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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定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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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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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验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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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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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床装调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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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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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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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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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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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培训项目不限于上述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或与五级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4000元,其它项目种类补贴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学徒培训投入情况确定。
关于对《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1-22
11月21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24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9〕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分为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实施步骤、保障机制、相关要求五个部分。
(一)目标任务。面向我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2019年全市力争培养500名新型学徒,2020年起,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每年力争培训1000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二)实施范围。明确了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培训模式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三)实施步骤。一是申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开展学徒培训,并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组织实施。二是确定培训机构。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双方应签订培训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三是制定培养计划。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四是确定培训师资。企业要推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提升实操技能,培养能够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在培训机构的教学任务。五是开展学徒培训。学徒培训要严格按照备案通过的培训方案执行,培训要以企业岗位实践培训为主,学校系统知识集中学习和基本技能训练为辅,同时以网络在线学习作为重要补充。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履行师带徒培训工作监管职能,负责学徒在岗工作(学习)的日常管理,要做好出勤记录,建立培训工作台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要严格考核学徒的出勤率,充分运用视频管理系统对培训工作进行有效监控,按年度保存10次以上视频资料,每次视频不得低于30分钟。六是进行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培养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计划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七是补贴申领及拨付。培训计划期满、考核鉴定完成后,培养企业按照程序向所属人社部门申请学徒制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学徒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保障机制。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按照鲁政办发〔2019〕24号、鲁财社〔2018〕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五)相关要求。市人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学徒制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审核备案实施培训的企业与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培训结果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与补贴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