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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新常态,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
  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绩效审计力度,强化对内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大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开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跟踪审计,重点关注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权力清单执行等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以及政策目标未实现等问题,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加大公共资金安全审计力度。深化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细化情况、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公开效果以及社会反响,加大对新修订预算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财政体制改革。要持续关注财政资金的配置使用情况,对部门单位经费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提高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县乡财政决算每三年要普审一遍,县乡财政决算审计要全覆盖。要重点关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等焦点问题,促进部门资金管理规范,推进依法治国。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要求,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廉洁政府建设。
  (三)加大民生和环境保护项目审计力度。要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着力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关注,提出对策建议,有效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民生资金、侵害群众利益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推进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综合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高审计层次和水平。
  (四)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要转变观念,根据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突出审计重点,强化对决策、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要围绕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大已有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力度,对新任职领导干部全面开展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告诫;要在加强任前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各项审计的统筹结合,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每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五)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力度。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未经审计机关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总结算和资产移交。对政府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提前介入,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并逐步开展绩效审计。不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协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要密切关注可能威胁经济安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预警。重点关注财政风险、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国有企业运营风险、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等,提出预防性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一)依法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统计、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被审计单位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对获取的资料和数据,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二)完善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查处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的,将依法追究审计机关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审计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