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分依据 |
数据来源 |
权重 |
1 |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2)以本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每高于基数5%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10%的加1分,高于20%的加3分,高于30%的加5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2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
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3 |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1)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入库耕地面积100亩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2)跨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调出100亩加0.3分,最高不超过3分。(3)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1%的得4分,低于1%的不得分;(4)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8分,抽查的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补充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4 |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抽查的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不实情形的得10分,抽查的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按照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新增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增加挂钩项目核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5 |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1%扣1分,大于等于10%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市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面积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乡镇(街道)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5分,每增加1%扣1分,增加5%以上的不得分。 |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6 |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1)受到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5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市级奖励资金)*5分;(2)受到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5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市级奖励资金)*5分。 |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7 |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做法创新情况 |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田长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各地提供的举证材料情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7项数据指标,共计100分;
上一年度未受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第6项直接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