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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济自资规发〔202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济宁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济宁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全市耕地保护评价,每年10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在推荐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荐市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3个所辖乡镇(街道)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原则上本年度获得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乡镇(街道)不再参与推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15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3名、4-6名、7-15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亩、20亩、15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50万元资金奖励。

市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乡镇(街道)政府使用。市级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政府按照不低于70%比例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第八条  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  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评分依据

数据来源

权重

1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2)以本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每高于基数5%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10%的加1分,高于20%的加3分,高于30%的加5分。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分。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3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1)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入库耕地面积100亩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2)跨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调出100亩加0.3分,最高不超过3分。(3)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1%的得4分,低于1%的不得分;(4)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8分,抽查的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补充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4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抽查的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不实情形的得10分,抽查的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按照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新增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增加挂钩项目核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5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1%扣1分,大于等于10%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面积占全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乡镇(街道)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5分,每增加1%扣1分,增加5%以上的不得分。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6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受到级激励的乡镇(街道)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5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级奖励资金)*5分;(2)受到级激励的乡镇(街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5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级奖励资金)*5分。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7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做法创新情况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田长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各地提供的举证材料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7项数据指标,共计100分;

上一年度未受级激励的乡镇(街道)6项直接计10分。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