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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临人社发〔2022〕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各县监管组:
  现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应当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工程项目开立专用账户时,总包单位应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并将专户信息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工程完工或总包单位、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户的,总包单位应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证明或变更情况说明、公示30日无拖欠结果报告及公示图片等资料,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存在尚未办结欠薪案件、工资问题争议仲裁、司法诉讼、监管平台存在未消除人工费按月或足额拨付预警、项目或个人工资发放预警等情形的,一律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二、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信息互通,每月定期将新取得工程项目行政许可的项目信息通报给人社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保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全部纳入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及各县监管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开户、管理和销户等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和“系统最大化开放”的原则,在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有意愿且符合监管平台技术要求的银行,均可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不得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原有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协议银行,一律取消限制。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制度,每月10日前足额将人工费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人工费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合同工期(月),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例统一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23%、交通工程建设项目8%、市政、水利、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12%执行。对于因用工量突增等因素导致按约定比例拨付人工费后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后须于当月15日前追加拨付。
  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凡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实名制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和在线考勤等工作,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每月3日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等资料,每月5日前,核算上月农民工工资额并提报建设单位审核;每月10日前,通过省监管平台制作工资支付表;每月20日前,委托协议银行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
  七、工资专用账户附件模板使用的公文编号,由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统一按行政编码-20XX-XXXX格式编号,如: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第1号文件,编号:37130220220001号。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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