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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工商注〔2012〕88号
各直属局、分局: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2〕3号)的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2〕4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台湾居民来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我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各直属局、分局要设立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不得委托工商所办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填写申请书的“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作为替代,申请人身份证明为申请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

四、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经营者住所: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登记机关收到台湾居民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和核实通知书。受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审查表》(见附件3),于受理当日通过工商内网OA系统报送并电话告知镇江工商局登记注册处专项工作责任人(审查表书式材料加盖登记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市局登记注册处专项工作责任人)。

2.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告知镇江工商局登记注册处专项工作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