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规字〔2021〕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分类评价,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职称倾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评审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强市战略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公立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2.明确岗位类型。综合考虑我市中小学现有岗位类型、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要求,一般设有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等四种岗位类型。
3.明确层级和名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广大教师做“四有”好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津教政〔2019〕23号),对违反政治规矩和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实行“零容忍”,不得申报职称。
2.实行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参评人员范围和工作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等岗位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落实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专任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要切实发挥学科育人功能,将思想政治元素有机融入课程设计和教育教学全过程。思政课教师要落实市教育两委关于思政课教师实践锻炼、教学评价排名等队伍建设要求。
3.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书育人效果和业绩贡献导向。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重视家校共育,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贯彻国家“双减”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质量,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落实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职称要求。按照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业绩、教育教学研究、示范引领和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审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选,并联可替代。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除有特殊要求岗位和相关专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4.实行市级标准、区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教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可按相关规定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区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按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员级、助理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在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其中,正高级评审探索采取面试答辩、履历分析等方式,副高级、中级评审探索采取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或说课答辩、随机听课考察等方式。
2.明确评审机构。市教委是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相关部门。向各区下放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建本区中小学副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各区教育局。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社会化人才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乡村教师倾斜。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显著、教学研究成果丰富的教师,在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限制。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重点考察其在一线的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理论成果要求,支持涉农区的人社和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乡村校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具体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中小学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正高级教师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村学校教师的高级岗位实行本区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思政课教师高级岗位占比要比学校平均高级岗位占比高10%以上;要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中小学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2.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中小学教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中小学教师发展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3.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要求,按照《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注重吸纳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教研员、德育工作者、中小学校长、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者等教育教学专家,探索引进京冀评审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区人社和教育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
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中小学教师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充分激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热情和创新活力。要认真总结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经验,突出本地区教师队伍特点,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中小学教师、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精神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老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行为准则和教育教学行为规范要求。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要有2年在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等任教经历。2025年起,教科研员在岗工作满5年后,原则上要到基层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
(四)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能力,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自2021年起班主任、学科教师每学年入户家访要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任课教师按时完成学业述评。
(五)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时,需同时满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试行)的通知》(津教党〔2020〕40号)的有关要求。其他参评教师要积极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及教科研活动。
二、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自2021年起,思政课教师还应取得市级思政课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教育业绩要求
基本了解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习。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期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
(三)教学业绩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能够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三、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
2.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 具备大专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4年以上。
自2021年起,思政课教师还应取得市级思政课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教育业绩要求
全面了解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遵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和师德要求;努力成长为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期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
(三)教学业绩要求
掌握教学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每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能够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安排。
(四)教育教学研究要求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德育教师还须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德育工作满1年且任教以来累计从事专职德育工作满3年。
(二)教育业绩要求
熟悉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爱岗敬业、潜心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
1.专任教师和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大队辅导员或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作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教师,须担任学生活动团队指导教师或教练员2年以上。行政兼课人员不做班主任要求。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年还须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10次以上。
2. 德育教师
任教以来,获得校级以上德育类表彰。
3.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积极主动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深入学校调研、参加教科研活动5次以上,基层单位满意度较高。
(三)教学业绩要求
重视掌握所任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了解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心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前沿的学术成果,主动学习新教育教学政策和研究成果,掌握教育教学的主要策略,每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能够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安排。
1.专任教师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能够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安排。行政人员必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周课时不能少于4课时。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做校级以上示范课、教育教学讲座或经验交流1次以上。
(2)参与校级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3)所授课程获得校级以上思政精品课程。
2.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自2022年起,作为主讲人还要面向师生开展校级以上思政理论宣讲年均至少1次。行政人员必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周课时不能少于4课时。
(1)至少1年承担的思政课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前20%。
(2)做校级示范课、教育教学讲座或经验交流1次以上。
(3)参与校级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4)指导学生在教育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思政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或为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
3.德育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做校级以上德育讲座或经验交流1次以上。
(2)参与校级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3)开设至少1门校本德育课程,并取得一定成效。
(4)参加德育业务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4.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承担区级以上教师培训或教科研活动专题讲座或作课1次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指导的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比赛获得区级以上奖励。
(2)参与区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或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教育教学研究要求
注重发展研究创新能力,努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进步,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1.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乡村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排序前3名),或参与完成区级以上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2)在专业期刊发表(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或在校级以上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4)参与校级以上重要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
(5)参与完成的教育教学案例或课程思政案例入选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例征集活动的案例集或案例库(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2.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属学生思想教育或思政课教学内容范畴,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乡村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排序前3名),或参与完成区级以上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2)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教育札记(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或在党报党刊、教育类专业报刊等发表理论文章(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或教育教学论文在区级论文评选中获奖,或在校级以上会议上交流思政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思政类教辅用书。
(4)参与校级以上重要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
(5)参与完成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例征集活动的案例集或案例库(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3.德育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德育课题(乡村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德育课题,排序前3名),或参与完成区级以上德育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2)在专业期刊发表(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镇教师排序前5名),或在校级以上会议上交流德育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德育著作1部(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4)参与校级以上重要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
(5)参与完成的德育案例入选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例征集活动的案例集或案例库(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4.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区级以上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2)在专业期刊发表(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镇教师排序前5名),或在区级以上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4)参与校级以上重要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
(五)示范引领和影响力要求
具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在立德树人和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努力做出表率。积极参与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与研究,努力为学校或教育教学改革作出贡献,在教育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承前启下的作用。
(六)破格条件
任二级教师满1年以上,符合一级教师学历、资历要求外的其他条件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1. 获得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额定参与人)。
2. 参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1部(不少于1章)或参编的教材获得全国优秀教材(不少于1章)。
3. 撰写的咨政建议或教育教学研究报告(排序前3名)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形成市级以上层面的文件或制度或标准并正式印发,对基础教育实践产生影响。
4. 主持完成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或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1项。
5. 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业务比赛获得二等奖或市级班主任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或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指导学生个人或集体获得天津市一等奖,并获得指导教师奖(或在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或获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序前3名)以上,在基础教育实践中予以广泛应用。
五、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德育教师任教以来还须从事专职德育工作10年以上。
(二)教育业绩要求
深入理解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师德高尚;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期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
1. 专任教师和思政课教师
任教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大队辅导员或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作5年以上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教师,须担任学生活动团队指导教师或教练员5年以上。行政人员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年还须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10次以上。
2. 德育教师
任教以来,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的表彰,任现职以来,学校的德育工作获得区级奖励。
3. 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积极主动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深入学校调研、参加教科研活动5次以上,基层单位满意度高。
(三)教学业绩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熟悉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能够学习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吸收最新教育教学政策和研究成果,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方法丰富灵活,每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能够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安排。
1. 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主讲教师或担任幼儿园半日生活观摩示范教师2次以上。任现职校领导近5年以来不少于5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幼儿园园领导须积极组织或参与听课、评课及学科教研活动等,每学期不少于5课时。其他行政人员近五年以来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担任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讲座或经验交流主讲教师5次以上。
(2)参与区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3)所授课程获得区级以上课程思政精品课程。
2. 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主讲教师2次以上,自2022年起,作为主讲人面向师生或社会各界开展校级以上思政理论宣讲年均至少1次。任现职校领导近5年以来不少于5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其他行政人员近5年以来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至少2年承担的思政课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前20%。
(2)担任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经验交流讲座主讲教师5次以上。
(3)参与区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4)指导学生在教育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思政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或在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
3. 德育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区级德育讲座、展示活动或经验交流主讲教师2次以上或担任校级以上德育讲座、展示活动或经验交流主讲教师5次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区级以上德育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2)开设至少1门校本德育课程并获得区级以上精品课程。
(3)参加德育业务比赛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指导学生成长方面获得区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4. 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在区级教研活动、各层级教师培训中专题讲座或作课3次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所指导的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比赛获得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或在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
(2)参与区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教育教学研究要求
具有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1. 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区级以上课题(乡村教师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2)在专业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或在区级以上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
(3)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著作1部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
(4)基础教育方面的咨政建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内参采纳或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5)参与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或受聘担任区级以上督政、督学,或参与区级以上专业评审与命题工作。
(6)参与完成的教育教学案例、课程思政案例入选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例征集活动的案例集或案例库(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2. 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属学生思想教育或思政课教学内容范畴,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区级以上课题(乡村教师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2)在专业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或在党报党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或在区级以上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或在市级以上思政课协同创新中心、教学研究联盟学术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3)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著作1部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思政类教辅用书(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镇教师排序前5名)。
(4)思政教育方面的咨政建议、工作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内参采纳或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5)参与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或受聘担任区级以上督政、督学,或参与区级以上专业评审与命题工作。
(6)参与完成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例征集活动的案例集或案例库(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3. 德育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区级以上德育课题(乡村教师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德育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2)在专业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德育论文(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或在区级以上会议上交流德育论文2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
(3)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德育著作1部或参加编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镇教师排序前5名)。
(4)德育方面的咨政建议、工作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内参采纳或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5)参与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或受聘担任区级以上督政、督学,或参与区级以上专业评审与命题工作。
(6)参与完成的德育案例入选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例征集活动的案例集或案例库(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4. 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城镇教师排序前3名,乡村教师排序前5名),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在专业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2)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教育教学著作1部(个人承担7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5万字以上)。
(3)基础教育方面的咨政建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内参采纳或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城镇教师排序前2名,乡村教师排序前3名)。
(4)参与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的研制与编写并正式印发,或受聘担任区级以上督政、督学,或参与区级以上专业评审与命题工作。
(五)示范引领和影响力要求
具有指导一级教师的能力,在立德树人、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培养带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行政人员为学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1. 专任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培养中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获得区级以上表彰,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区级以上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含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参与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名班主任工作室工作(需市教委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
(2)高校校聘兼职讲师或高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或区级以上兼职教研员或参与区级以上教师培养工程项目指导工作等。
(3)入选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养项目,考核合格,并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4)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一定的成效,得到学生、家长、教师和干部的认可,在区或校范围内学科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5)受聘担任区级以上督学工作6年以上。
2. 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培养中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获得区级以上表彰,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区级学科骨干教师(含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参与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思政课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工作(需市教委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2)高校校聘兼职讲师或高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或区级以上兼职教研员或区级以上教师培养工程项目导师或领衔教师等。
(3)教育部或天津市思政课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区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理事以上成员。
(4)入选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养项目,考核合格,并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5)获得天津市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区级候选人,或受聘担任区级以上督学工作6年以上。
(6)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区级以上思政课教师示范实践锻炼活动,并获得优秀评价。
(六)破格条件
任一级教师满2年以上,符合高级教师学历、资历条件外的其他条件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 获得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人)。
2. 副主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1部或副主编的教材获得全国优秀教材。
3.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咨政建议或教育教学研究报告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形成市级以上层面的文件或制度或标准并正式印发,对基础教育实践产生影响。
4. 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1项。
5. 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业务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市级班主任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或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指导学生个人或集体获得全国二等奖以上,并获得指导教师奖(或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或获评国家发明专利1项(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以上,在基础教育实践中予以广泛应用。
六、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德育教师任教以来还须从事专职德育工作15年以上。
(二)教育业绩要求
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师德高尚;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期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
1. 专任教师和思政课教师
任教以来,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的表彰或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大队辅导员或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作2年以上,且任教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大队辅导员或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作10年以上;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教师,须担任学生活动团队指导教师或教练员10年以上。行政人员任行政职务5年以上者,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行政人员任行政职务不足5年者,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自2022年起,思政课教师每学年还须完成学生社团指导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或学生课外思想教育任务等10次以上。
2. 德育教师
任教以来,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的表彰。任现职以来,学校的德育工作获得市级奖励。
3. 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积极主动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深入学校调研、参加教科研活动10次以上,基层单位满意度高。且任教以来,曾获得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的表彰。
(三)教学业绩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熟悉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学习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政策和研究成果,教学艺术精湛,每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突出,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能够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安排。
1. 专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主讲教师或担任幼儿园半日生活观摩示范教师2次以上。任现职校领导近5年以来不少于6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幼儿园园领导须积极组织或参与听课、评课及学科教研活动等,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其他行政人员近五年以来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做市级教育教学讲座3次以上或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讲座5次以上。
(2)参与市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3)所授课程获得市级以上课程思政精品课程。
2. 思政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主讲教师2次以上,自2022年起,作为主讲人还要面向师生或社会各界开展校级以上思政理论宣讲年均至少1次。任现职校领导近5年以来不少于6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其他行政人员近5年以来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至少3年承担的思政课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前20%。
(2)做市级教育教学讲座或经验交流3次以上,或做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讲座或经验交流5次以上。
(3)参与市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4)指导学生在教育部或市教育两委组织的思政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全国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或在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
3. 德育教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市级德育讲座、展示活动或经验交流主讲教师2次以上或担任区级以上德育讲座或经验交流主讲教师5次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市级以上德育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2)开设至少1门德育校本课程并获得市级以上精品课程。
(3)参加德育业务比赛获得区级一等奖或在指导学生成长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4. 教科研员和电教员
任现职以来,承担市级教师培训或教科研活动专题讲座或作课3次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所指导的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比赛获得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奖励2次,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或在颁奖部门文件中注明的第一指导教师)。
(2)参与市级以上课程资源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3)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本人及学科团队在全市或全国范围的教育教学领域,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在本市或全国相关学术组织担任理事(或以上)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