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资委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2-01-27 淄国资发〔2022〕23号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掌握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
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淄政办字〔2020〕61号,以下简称《
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一)实时报告。报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1.问题和线索来源。分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部门,国资监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
2.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问题事实、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
3.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企业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问题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发现、获悉或受理属于实时报告范围的问题和线索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实时报告快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送初核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实时报告和初核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
信访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可不报送实时报告快报和实时报告,经初核发现确有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问题的,直接报送初核报告。
(二)定期报告。报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年度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2.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数量、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和风险敞口金额,扣减薪酬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情况。
定期报告于每年1月25日前,由市属国有企业将上一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压实报告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主动担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逐级压实各级子企业责任,切实保障报告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市国资监管机构将根据《
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对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零报告”和追责“零查处”企业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完善报告机制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报告机制,规范报告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门、各层